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

車輛報廢

車輛報廢

請先至服務中心領取號碼單後等侯綜合單一窗口叫號

應備證件:
1.車主身分證明。
2.行車執照。
3.號牌(機車一面,汽車兩面;遺失、失竊者請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)。
4.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(機車免)。
5.印章。

規  費: 免費。

注意事項:
1.如有違章、欠稅費請先清理(繳稅費後一個月內請攜帶收據)。
2.報廢之車輛,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。
3.汽車引擎、底盤、電系、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,其不堪修護使用時,應申請報廢。
4.被委託者,請出示身分證明,以供核對。
5.車輛報廢後,廢車可交由廢棄車回收基會會處理,請洽專線:0800-085717。
6.已辦理動產擔保設定之車輛,應先申請撤銷動產擔保設定。